问题 | 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保证责任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1、负补充责任保证人的清偿问题在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依法取消。此时,债权人当然享有只向或先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某一方追偿的选择权。但由于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同时破产,只向任何一方追偿都不可能使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清偿,只有向两方共同追偿,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此外,由于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破产程序在同时进行,如仍要求债权人遵循先向一方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清偿顺序,便可能出现后追偿一方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导致其实际上被免除责任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债权人应有权同时向二破产人申报债权追偿。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以其债务全部数额为准。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来说,由于债权人已同时向债务人求偿,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便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虽然负补充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被取消,但仍只应承担补充责任,即仅为实际清偿债务人未能清偿的部分。不过因债权人在得到债务人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所以,债权人可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同时向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先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便应根据实际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照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额而不是实际分配额计算,否则便会不适当地扩大其责任范围,使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变成连带责任。 2、负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清偿问题在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破产时,因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不是分担关系,而是主次关系,因此当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全部清偿额向债务人追偿。当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含保证人)全体或数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以其债权总额同时或先后分别作为破产债权向每个破产人追偿,但其获得清偿的总数不得超过原债权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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