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 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第三种情形是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