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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1、对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前送达。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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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1: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