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登记的程序,婚姻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
释义 | 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7、颁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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