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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怎么填
释义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要进行年度申报,如果企业未依法申报,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操作指南1、打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右上角“登录”按钮,再选择“用户名登录”,使用实名认证账户登录,输入个人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进入办税身份选择,选择对应企业名称,点击“企业进入”非“个人进入”2、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面的菜单栏有【办税桌面】,【申报缴税】,【事项办理】,【待办提醒】,【涉税查询】等,点击【申报缴税】—》【按期应申报】—》【(地税)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如下图所示,注意事项:如申报月份选择2017年4月或5月,没有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请将日期改为2017年1月3、点击【填写申报表】后,页面会弹出提示框,点击【网页填写申报】,进入“企业基础信息表”页面,灰色信息只需进行核对,如有误,请手工进行修改,标注红色“*”号为必填项,最后点击“保存”按钮,弹出提示对话框,再次点击保存,保存成功。注意事项: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均以万元为单位4、进入表单填报情况选择页面,纳税人勾选需要申报的表单,完成后点击右上角的“下一步”按钮。注意事项:灰色勾选为不能选择修改是否填报,一般为系统自动判断当前企业是否填报该表单5、进入填表页面。左侧“报表列表”显示纳税人需要填报的表单,右侧为具体的填表页面,请企业认真填写需要填写的申报表6、企业可以选择在线填写申报表,如需离线申报,请点右上角的“下载模板”方式导出模板填写申报表,填写后保存在电脑某个路径,然后点击【上传模板】上传,如下图所示有时候申报人在作申报的时候遇到紧急的事需要离开电脑,不用怕数据丢失,这里可以暂存填表数据,只需点击右上角【保存】按钮,待下次打开页面时,必须先勾选上次保存时勾选的填报表单,页面就会显示上次保存数据,如需重置填表数据,点击页面右上角【重置】按钮即可7、把全部需填的表单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会弹出提示是否选择风险提示服务;企业可直接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或选择该服务,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税收风险扫描后再进行申报8、点击【申报】按钮后会直接跳转到PDF页面确认申报,请再次核实申报数据,CA用户先进行数字签名再点击右上角的【申报】按钮;非CA用户直接点击右上角的【申报】按钮进行提交9、提交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申报表存档二、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1、公司法要求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司简况;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公司所在行业简况;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10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公司股东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公司及其关联人一鉴表和简况;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配;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2、证监会要求年度报告正文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其中包括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等;董事会报告,其中包括董事会工作摘要、股票与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等;监事会报告;股东会简介;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关联企业;公司其他有关资料。三、企业年报隐瞒造假怎么办1、年报存在隐瞒、虚假信息等情况如何处罚列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对其限制或禁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表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2、被处罚会否一直被公示在系统上公示5年后删除。作为企业,理当诚信,公示其实是对对企业的另一种处罚,“这种处罚,将持续5年之久,5年后,工作人员工将过后台进行删除,但是,该企业再次遭到处罚,将会继续公示下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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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