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告知后几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行政听证程序包括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未出席或中途退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和建议、制作核对笔录。 法律分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结语 行政听证是现代民主政治和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制度,能够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及时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相关人员。听证应公开、公正地进行,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但需遵守听证规则。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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