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合同依法自成立时生效,动产抵押设立抵押权,其他财产需登记后设立抵押权,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起即生效,无需登记,但抵押权不一定设立。若以动产作抵押,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若以以下财产作抵押,则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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