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其他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
释义 | 公司其他股东需要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风险提示:能证明虚假出资的证据包括以下的情形:(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3)以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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