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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决二手房买卖中的过户拖延问题的方法有哪些?
释义
    二手房交易中,卖买双方故意毁约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普遍存在。卖方常因利益驱使在交割前反悔,采取各种手段毁约。买方通常在房价下降或找不到下家时毁约。当事人应谨慎订立合同,及时起诉并保全房屋以防被转卖或“抢购”。买方如欲追回已支付房款并索赔违约金,应先取回房款再起诉。买卖双方需按照流程进行过户手续,包括产权调查、签订合同、评估、办理贷款、注销他项权证、申请审查、缴纳费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等。
    法律分析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买双方故意毁约而不去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时有发生,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而已。
    卖房人“边卖边想涨价”的心态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比较普遍。在利益驱使下,卖房人往往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开始反悔,寻找各种借口故意不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为达到毁约的目的,使用的手段也是各式各样,如要求买主加价,加价不成,则采取串通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或由夫妻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的;甚至直接把房卖给了第三人并过了户的。还有个别不良开发商与关联中介勾结起来,订立虚假合同,宣传“抢购”故意不给你过户等等。买方一般表现在房价下降或找不到下家时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毁约方法。
    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严谨些。如果买方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或被“抢购”,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如果房屋被转卖他人或被“抢购”,在要求对方退还原来房款的同时,还可提起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差价赔偿即期待利益诉讼。
    二手房买卖过户流程
    第一步,买方要对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查。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的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这对买家来说最为关键,否则有可能导致后面所做的一切都成了无用功。
    第二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商谈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交付时间,并立约下定金。买卖双方可以到房管部门相关网站上下载格式化合同文本,也可以去中介公司索要合同文本。
    第三步,找评估公司做评估。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要5~7个工作日。
    第四步,贷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
    第五步,按揭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第六步,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拿受理单。
    第七步,凭受理单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纳完领取税契证。
    第八步,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第九步,凭完税契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
    结语
    在二手房交易中,双方故意毁约而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卖方常常出于利益驱使,在交割前开始反悔,采取各种手段故意不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则常常在房价下降或找不到下家时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毁约方法。对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更加谨慎,必要时尽早起诉并保全房屋。如果发生毁约,买方应取回已支付的房款并提起诉讼,以防止卖方拖欠房款和违约金。在要求退还原房款的同时,买方还可提起差价赔偿诉讼。在二手房买卖过户流程中,买方应进行产权调查、签订买卖合同、进行评估、办理按揭业务、注销他项权证等一系列步骤,最终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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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