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几种? |
释义 |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多种,但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佳,以防止风险和诉讼困难;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包括合法有效的债权、不改变债权主要内容、达成转让协议以及具备可转让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可能存在不可转让的情形,但对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 法律分析 一、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几种 我国《民法典》均没有采取何种方式通知,那么,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会影响通知的效力。 但是为了防范风险,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佳。因为,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而需要诉讼的话,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容易被对方否定,法院也难以查清,给败诉带来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好的办法是让债务人作为见证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或者在债权凭证上签“已知道该债权转让给某某”的字样;或者由债权人另行制作债权转让通知函,由债务人签字确认,新债权人保存该通知函也可。如果债权人转让多笔债权,涉及多个债务人,难以通知的。可以在当地媒体上,由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共同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这种通知方式,也应是有效的。 有的会采用这样一种通知方式,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函装在信封里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债务人,以债务人签收的邮件凭证作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这种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为,信封里装的是什么东西并不明确,债务人可以以收到的邮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内容的信件来进行抗辩。所以,该种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采用。 二、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结语 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多样,但书面形式最可靠。口头或其他形式通知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增加败诉风险。债权人可让债务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或在债权凭证上注明转让事实,或制作通知函让债务人签字确认。若涉及多个债务人,可在当地媒体公告转让事实。挂号信通知方式存在瑕疵,不推荐使用。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合法有效且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债权、不改变主要内容、达成转让协议、具备可转让性。根据《民法典》第545条,除非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否则债权可转让。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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