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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中容留引诱量刑标准概述
释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旨是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牵线搭桥,侵犯社会治安秩序,泛滥卖淫嫖娼活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对象可以是妇女和男子,无论是单个人还是多人,数量和次数不影响罪行构成。
    法律分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拓展延伸
    刑法中容留引诱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标准综述
    《刑法中容留引诱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标准综述》是对刑法中涉及容留引诱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标准进行全面概述的文章。容留引诱罪是指在刑事法律中,对于故意容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引诱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进行定罪。本文将详细阐述容留引诱罪的定罪要件,包括故意容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引诱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并对其量刑标准进行综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对容留引诱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
    结语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该罪行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提供卖淫场所,并牵线搭桥,导致卖淫嫖娼活动泛滥。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涉及到他人的容留或引诱行为,都可能构成该罪。《刑法中容留引诱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标准综述》详细阐述了该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将对容留引诱罪有更清晰的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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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5: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