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清算注销时发现的债权之时效案例 |
释义 | 案情简介:李某于1999年1月向a制衣厂借款43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款单。该制衣厂于2001年8月开始办理注销审批手续,b村委会表示该制衣厂是其下属企业,该制衣厂一切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清算,并同意工商局做直接注销。2004年8月,b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李某给付借款43万余元。李某辩称:原告作为清算主体,应在2001年8月至2001年8月内主张权利,原告现在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a制衣厂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单,李某与a制衣厂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a制衣厂于2001年8月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b村委会负责清算,b村委会有权向李某主张权利。因借款单上未明确还款日期,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于某还款。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a制衣厂被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b村委会负责清算,b村委会有权对a制衣厂的债权主张权利。b村委会于2001年8月同意工商局将a制衣厂注销,并表示清算其债权债务,此时村委会应当知道a制衣厂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此后2年内,村委会作为惟一的合法权利主体未向李某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了b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代理观点:此案的关键是公司注销中清算出的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来看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一般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达一定期间其请求保护权因之消灭的制度。规定,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而未定期限的债权何时被侵害,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确定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经过必要宽限期的次日,若债务人仍不履行,则视为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从上述的分析来看,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之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权利人主观上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为构成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在2001年8月注销其下级企业时,应当知道自己有债权被侵害,故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八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限不明权利人随时主张权利的规定,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算。理由如下1.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确立的意义。自债权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有助于督促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定争止纷,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这不仅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还能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因为本案的原告作为清算主体,清算的既有债权也有债务,如果不自债权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3.有利于法院高效地处理民事纠纷,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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