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固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同居的双方在购置、处分财产时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是比较合理的。实践中关于同居财产分割问题,还是有争议的,个案处理还得结合具体案情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对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