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
释义 | 因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3、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斗争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法维权,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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