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2)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3) 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4) 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5)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