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时,需要携带哪些证件进行补办? |
释义 | 补办结婚证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丢失证明、查档证明等。军队人员还需提供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补办机关根据情况而定,内地居民可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北京居民与外国人等需到市民政局。不予补办的情形包括无档案、未达法定婚龄等。 法律分析 补结婚证需要带证件需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1、地方人员补领结婚证请携带: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2、军队人员补领结婚证请携带: (1)有效期内军人证件;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件; (3)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制式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结婚登记查档证明; (5)双方的结婚证; (6)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亲自到场办理。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的,根据查档情况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当事人一方为北京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市民政局。当事人双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市或区县民政局。 不给补办结婚证的情形有: 1、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结语 根据不同情况,补办结婚证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对于地方居民,需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丢失证明、查档证明等;对于军队人员,需带军人证件、身份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补办结婚证需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具体补发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而定。不符合补办条件的情况包括:档案保存完整、未达法定婚龄、离婚登记档案无法查证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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