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不能做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取诉讼,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字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的经营活动。但在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也就是户主为原告或被告。如果经营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同的话,应当将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