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收缴非法装置; (5)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