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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优待证办理截止时间
释义
    4月12日,河南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消息。河南全面启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并将于年底前基本完成。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发放。
    一、申领对象:
    1、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2、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申领方式:
    1、优待证申领分为户籍地申请和常住地申请。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3、户籍地不在武汉市,但在武汉市常住的申请人,可向常住地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 确认收回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第四十一条 收回的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
    第四十二条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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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