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可以取保候审吗? |
释义 |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 1、适用条件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监视居住:不能 3、执行地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4、应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⑤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⑤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六、期间取保候审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监视居住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七:其他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人保或者物保(不可同时对同一人使用)物保:1000元以上人民币人保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 ④有固定收入和住处义务监督、报告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只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②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也是刑附民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以保证前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监视居住方式方法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①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 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综上所述,两者都是对于罪犯的一种处罚方式,监视居住比较严重的,取保候审相对轻微一些。两者转换的话,要想从严重转轻微的,除非其作出了贡献,可以用来减轻其罪行,申请法律从轻发落。两者是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的、候审方式,需要区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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