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包括:故意欺骗订立合同;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违反有效要约;无效悬赏广告或撤销广告导致他人受损;违反意向书或备忘录中的义务;因一方不履行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未交付标的物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蹉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因一方的不作为致使对方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内容由 韩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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