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关于抚养权公证的受理 |
释义 | 夫妻双方离婚后,因为一方再婚、子女上户口、一方的经济能力减弱或子女上学等原因对当初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需要调整。到民政部门要求更改当初的离婚协议书,得到的答复是不可以,当事人又不愿意到法院诉讼解决。所以公证处常常会接待一些离异后的夫妻来共同申办公证。 一、个案介绍甲男、乙女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2月生育一女丙,后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婚生女丙由乙抚养,甲每月付700元抚养费。后乙再婚,据乙所述其再婚后生活条件并不太好,居住的房屋还是租来的,而女儿丙现在甲方住处上学,为利于女儿的生活、教育等,所以双方又协商丙由甲抚养,乙不付抚养费。甲乙双方来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上述内容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 二、公证处能否受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相关受理条件,自然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等。甲乙双方提供了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婚生女丙的出生证,丙的带有照片的学生证,甲乙双方及丙都到公证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甲乙丙三方的陈述,甲乙丙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合肥,丙是甲乙的女儿,甲乙对女儿丙现变更由甲直接抚养没有任何争议,且丙也同意跟随父亲甲共同生活,由甲直接抚养,甲也同意乙不付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由于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资格不因离婚而发生改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因离婚而免除。因此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双方都可以进行自由变更。上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公证的受理条件,公证处可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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