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通用条款有效力吗 |
释义 | 合同中通用条款有效力,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如果专用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区别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是合同价款的多少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一般是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预付款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对于包工包料的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按10%-30%的合同款进行预付款的支付,对于包工不包料的项目,则可以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扣还方式有: 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2、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 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之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是哪个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 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法院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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