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最高审理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一、什么是级别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级别管辖。 有关级别管辖之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由于“重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等概念缺乏操作性, 实践中,法院一般以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北京市规定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W公司依据此规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W公司在诉讼中增加了诉讼标的金额,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500万元,依据管辖恒定原则,该案仍然应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得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管辖权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况: 1、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即上调转移。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2、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下放转移。 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但由于这种做法实质上降低了审级,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严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将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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