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后6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复杂的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