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如下: 1、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2、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3、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4、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5、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竖衫告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