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约定劳动试用期 |
释义 |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但是,试用期条款并非必备条款.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所以,法律规定试用期也应该给员工缴社保的。 依照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可以看出,并非任何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而是固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试用期。即便用人单位在这两种情形下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的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该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