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首选符合当事人意愿并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机构。同时,涉外婚姻案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建议选择具有丰富涉外经验、熟悉不同法律制度的调解机构或者律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申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当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应当进行选择,并约定调解机构的程序、期限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涉外婚姻案件,当事人应当优先选择符合各自意愿,适合解决争议的调解机构。调解机构的选取,应考虑该机构所归属的法律制度、具备的涉外经验、和解水平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