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辩护,但是,该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所以,天气恶劣并不是免责理由。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相应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法律界定为补偿责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而且,这种补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每个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责任人均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高空坠物伤人不能确定责任人时,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责任人分别追偿,而不能要求某个或某部分主体承担全部责任。虽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决加害主体不明情况下的受害人救济,希望借此机制激励业主提供证据,减少受害人损失,但是,该条款自出台至今也并非没有不同声音。此举虽然可以分摊责任,填补局部损害,却很容易伤害整体的正义。 由此可见,业主高空坠物致人受到伤害,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能明确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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