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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市州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与审核收费吗
释义
    一、厦门市州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与审核收费吗
    不收费
    二、厦门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与审核办理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第二条完善政策措施,规范服务管理(一)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厦府办〔2016〕227号)第二章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二)未成年人,或成年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三)残疾类别、等级为肢体、视力残疾二级及以上,或智力、精神残疾三级及以上的。第六条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第十条街(镇)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和审核责任主体,区民政部门为审批责任主体。街(镇)、区民政部门参照《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190号)规定的低保对象审核、审批程序,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批。对批准认定符合的对象,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第十一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照《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厦府办〔2015〕249号)实施。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49号)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签署查询授权书,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核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申请家庭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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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7: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