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拘留时需要戴手铐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这些情况包括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执行逮捕等任务,并且使用警械时不得故意伤害嫌疑人。 法律分析 会带手铐的,而且是法律规定。但如果嫌疑人没有下述情形,不会使用手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拓展延伸 行政拘留期间手铐的使用规定是什么? 行政拘留期间手铐的使用规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在某些地方,行政拘留期间可能会要求戴手铐,这是为了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安全以及防止逃跑或伤害他人。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手铐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特别是对于一些非暴力犯罪或轻微违规的行政拘留。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可能会对手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确保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因此,具体的行政拘留期间手铐使用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以确保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并防止其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然而,对于非暴力犯罪或轻微违规的行政拘留,手铐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具体的行政拘留期间手铐使用规定需要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必要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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