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提供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纳税和社保证明、设备和专业能力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若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供应商还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拓展延伸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根据该条例,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事业单位等,涵盖了各级政府的采购活动。执行要求方面,该条例要求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原则。同时,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要求,保证公共资金的合理利用。此外,政府采购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广泛,执行要求严格,旨在促进公正竞争和保障公共利益。 结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适用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公共机构等,执行要求包括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要求。政府采购应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该条例旨在促进公正竞争和保障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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