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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该不该赔偿培训费?
释义
    不需要,合同有规定除外。试用期内辞职,如果用人单位出钱为你培训了,并且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期间的发票,则该公司可以要求承担提前离职的违约金。
    【法律分析】
    1、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走了单位也会找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交违约金,不给办离职手续,对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2、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3、如果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门培训,又不属于竞业限制或保密岗位,没有签订过“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但劳动合同内如果有要劳动者交纳违约金的条款,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根本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4、辞职理由建议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的押金等。
    5、找到合适的理由,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6、按上述理由辞职不但不用支付违约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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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