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吗 |
释义 | 失踪人的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因此,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后,首先要确定其财产的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是具有顺序性的,即首先由失踪人的配偶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果失踪人无配偶或者其配偶无能力代管的,就由失踪人的成年子女代管;余下类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所谓无能力代管,不仅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不宜代管,即没有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的能力,如需要经营性管理而没有经营性的管理能力等。对确定代管人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代管人;协商不成,由有争议的各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在下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 1、上述近亲属或朋友对代管有争议的; 2、没有近亲属或朋友代管的; 3、近亲属或朋友无能力代管的,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 一、民法典对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执行债务人跑了怎么办 强制执行债务人跑了且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在法院确定代管人后,由代管人用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失踪人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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