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信用卡怎样自首 |
释义 |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人可以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但只有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算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 一、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案例:唐某驾驶机动车将同向行走的高某撞倒,唐某停车查看,发现高某躺在地上不动,头部流血很多,即驾车逃离现场。高某被他人发现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20日后,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唐某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时,唐某不否认犯罪事实,接受审判。对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对能否一同认定该案中存在逃逸和自首两个法律事实产生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只能认定自首的存在,而不能同时认定也存在逃逸。因为犯罪嫌疑人自首就表明,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所以不能认定是逃逸,而应按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理(即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将案例中的情况认定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而不是逃逸后的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认定自首,应遵循总则指导分则的一般原则处理。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又能主动投案的,应认定逃逸后自首,但在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情况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后面不论出于何种想法,只要主动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唐某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又能够认定为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进行量刑。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后,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就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接到通知后才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认定是自首,主要理由: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解释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有关部门的电话通知行为,不属于强制措施,所以接到通知后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 二是行为人归案具有主动性,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发的经过。三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这里,立法者并未在“供述自己的罪行”前使用“主动”一词,因为前句的“自动归案”已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起到明确的限定作用。因此,接到通知后到案可以认定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国刑法第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委托他人先投案,以减轻犯罪后果;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核实,已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6、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7、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再翻供的,不能视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三、作案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是自首吗 作案后在现场等待抓捕可以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认定为自首,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已经东窗事发但是尚未被控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待在原地,因为属于自愿将自己受制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符合自动投案的本意,所以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自动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待在犯罪现场被捕后,又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所以,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待在原地,并且被逮捕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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