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法人代表能否起诉解散公司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无权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请求法院解散。有限公司解散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以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解散。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法人代表能否起诉解散公司 法定代表人无权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要解散公司,可以按如下方法操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公司解散。由此股东可以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方式,来决议公司解散。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公司决议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即为成就。 3、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种情形为: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法人代表无权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要求解散,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解散。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以及司法解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严重困难的情形包括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比例无法达到、董事长冲突无法解决,以及其他严重困难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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