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案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3、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 有如下情况的,不予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