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征地补偿应该怎么分配 |
释义 | 原、被告离婚后,征地补偿款才由村上分配到各户手上,被告作为户主领取了所有的款项,没有分给原告和随原告生活的女儿,原告故起诉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樊某原系夫妻,2009年11月10日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陈某抚养,儿子由被告樊某抚养。2009年下半年,县政府因规划需要在修水县义宁镇良塘村新屋组征收土地,经全体组员与政府协商,并经全体组员合议决定,土地征收补偿款按每户每人10700元,以户为单位发放。原告及其子女与被告在同一户口上,征地补偿款下拨后,被告从组上领走了两原告的征土补偿款21400元,并拒绝返还给两原告。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征收土地补偿款21400元。 法院认为,农村居民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补偿的安置费,系国家对农村居民因丧失生产资料而进行的补偿,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认定为农村居民的个人财产。故原告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补偿的安置费可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属原告本人所有,对于被告辩称用于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樊某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樊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21400元给原告及女儿。 一、解答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例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丁某某在被告深圳市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银灰色VOLVO S60二手小汽车,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补充条款(手写):提车后,后果自负,如有重大事故,泡水车全额退款。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共计184500元。2016年5月17日,车辆过户至原告儿子丁某的名下。2016年5月23日,原告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共计花费7772元。同日,原告将车辆开至4S店内做保养,4S店的维修师傅告知原告,该车曾因泡水于2014年4月21日在4S店内清洗发动机、拆装内饰,共花费15290元。原告寻求深圳都市频道路路通栏目的帮助,并邀请汽修专家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汽修专家称,涉案车辆波箱盖已经氧化,线束有水泡痕迹,初步判断涉案车辆系泡水车。原告自述其了解到,原一手车主在2016年4月7日将该车以2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车辆为泡水车却在卖车时隐瞒,以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购入该二手车后又高价销售给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最终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车辆及返回购车款184500元及赔偿三倍购车款553500元等。 被告认为车辆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原告起诉资格不适格;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车辆属于现状交易,合同中写明泡水车全额退款,车辆只是涉水,不存在泡水情况,车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品”,车辆登记价23000非实际交易价格,车辆是被告16万价格买来又转手卖给原告的,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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