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裁员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困难严重。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优先考虑以下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员。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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