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继续盘问的四种条件是: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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