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离婚了怎么分配 |
释义 | 一、婚前财产离婚了怎么分配 离婚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件事情,那么,在离婚以后,对于结婚前双方单独拥有的一些东西要怎么分配它们呢?这些东西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就是房子。根据不同的情况是应该按不同的方法分的。要看他们结婚之前各自拿钱的情况以及相关证件上是写的谁的名字还有就是他们的家长有没有帮助拿钱。在这一块儿法律上已经作出了非常清晰的说明。 第一、如果房子是在两个人结婚之前共同花钱买的,但是在相关的证件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离婚之后这个房子应该属于谁问题是很复杂的。如果说。写名字的这个人他不说另一个人拿钱了,这个时候从法律上就不容易将这个房子也给没写名字的这个人一部分。除非再买房子的时候有一个相关的证明。 第二、如果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其中一个人先为买房子付了一笔钱,在结婚之后两个人共同还剩下的钱,相关证件上的名字是在结婚之前付钱的这个人。这个时候如果两个人离婚的话,房子是属于在结婚之前就要付钱的这个人,但接下来说没有还清的钱也由这个人来还,同时他还要给在结婚之后一起还钱的这一方一部分相应的赔偿。当然如果说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达成了相应的约定,那就按这个约定进行就可以。 第三、如果这个房子完全是由其中的一个人在结婚前自己买的,并且拥有这个房子应该有的全部证件。这样情况下,法律上已经说明了如果离婚这一部分必须完全属于买房子这个人。因为它不是两个人共同拥有的,所以没有花钱的那个人根本就不可以去要这个房子的一部分。 第四、如果这个房子完全是由其中一个人在结婚前自己买的,但是这个房子相关的一些证件是在结婚之后才办下来的。这种情况其实和第三种是差不多的,因为即使是证件没有办下来,但是买房子这个钱已经是由一个人全部花了,这个房子就是属于他个人的了。所以另一个人其实也是不可以去要这个房子的任何一部分的。 第五、如果在结婚之前买了这个房子,并且买房子的钱全部是由其中一个人的家长拿出来的,并且相关证件上的名字是这个人,那么这个房子就是这个人的自己单独有的东西。另一个另一个人是不可以要这个房子的任何一部分的。如果说也是在结婚之前买的房子,其中一方的家长拿出了一些钱帮助他们付这个钱款,上下的所有钱都是由他们一起后来还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的话房子是应该属于父母帮助拿钱的这一方的,但因为结婚之后,另一方也跟着一起还钱了,所以他是应该得到另一方在前款上的一些赔偿的。 第六、如果在结婚之前买的房子,并且有一个人的父母帮拿了一些钱,之后在相关的证件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离婚的话这个房子是被看做双方共同拥有的,可以依据他们结婚的时候所约定的事情来进行。 第七、如果在两个人结婚之前买的房子并且两个人的父母都帮拿了一些钱,而相关证件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的话,只要看他们家长都拿了多少钱进而看她们应该得到的房子的比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离婚时债务应该怎么分配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同意,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对于的偿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二)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三、你好,请问一下夫妻离婚三个小孩怎么分配呢?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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