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的具体涵义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一、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居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居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 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二、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三、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定的紧急情况只有七种,后面没有“等”字,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了这七种情况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四、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批准逮捕公民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拘留只是对应当逮捕的人在申请批准逮捕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 多长时间属于“临时”呢?正确答案是——三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限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拘留超过三日的必须有特殊情况,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调查取证,证据还没有拿到。 延长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长批准。不是一定要延长4日,公安局长只能批准延长1日、2日,最多不能超过4日。 197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代表们认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内确实无法完成调查取证任务,因此增加了一条“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局长批准将拘留期间延长至30人,仅限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种情况。 无论什么情况,30日满还没有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必须放人。 公安机关任务应当逮捕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等待检察院批准期间,被拘留人继续羁押。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拘留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等待批捕时间不得超过7日。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 五、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关押 刑讯逼供等野蛮行为大都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 今日看了一些报道,重庆打黑期间,被关押在打黑基地的人都把进看守所视为天堂。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办案警察无权将被拘留人带出看守所,拘留期间,办案警察提讯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看守所有自己的医生,有驻看守所的检察官,被拘留人提讯前无伤,提讯后有伤,看守所拒绝接收,还会扣留提讯的警察。这对警察借拘留名义实施刑讯逼供是一种有效的限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