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后因旷工被开除是否有赔偿? |
释义 | 工伤后因旷工被开除是否有赔偿? 工伤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工伤职工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工伤职工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应当适度予以赔偿。 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工伤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二个月工资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接工伤职工合同是否合法,均应安装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约 工伤期间因旷工被开除,开除合法没有解除合同的补偿,不合法的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金;因旷工被解除合同享有工伤方面的补偿。 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不出勤的情形,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旷工达到所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或者所在省市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职工虽然旷工,但旷工天数尚未达到所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或者所在省市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职工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工伤职工因为旷工被解除合同,不影响工伤方面的补偿。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和影响就业的补偿,与员工解除合同原因无关。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合同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首先工伤期间如果开除员工这是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诉,如果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约,是没有解除合同中的补偿,劳动单位应继续向工伤员工进行补偿,如果劳动单位拒绝向工伤员工进行补偿的话,员工可以进行相关的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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