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入东莞需要报备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政策如下: 1.对14天内(下同)境内高风险地区来(返)莞人员、红码人员开展14天集中隔离,并在第1、4、7、10、14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双采双检。 2.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中风险地区来(返)莞人员开展居家隔离14天,并在第1、3、7、14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双采双检。 3.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中风险所在县(区)来(返)莞人员开展“三天两检”(间隔24小时)和居家隔离+11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3、14天开展核酸检测。 4.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来(返)莞人员开展“四个一”健康管理同时实施14天自我健康监测。 5.有明显社区传播风险且对我市输入风险高的来(返)莞人员政策:实施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7、14天开展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双采双检。 6.有感染源头不明病例且有潜在社区传播风险的地市(直辖市的区、县)或县(区、旗、直辖市的街道、镇)来(返)莞人员政策:实施“3天2检(间隔大于24小时)”居家隔离+11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3、14天开展核酸检测。 7.其他重点地区来(返)莞人员政策:根据省、市指挥办有关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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