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产限产的时限,超过约定时限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予以支持。停产限产的事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停产限产时限达成一致意见,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辞退,就应支付第一个月的正常工资,以后是当地最低工资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