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诉讼财产保全 |
释义 |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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