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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诉讼财产保全
释义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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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