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子女的要求如下: 1、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3、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