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养子女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一、直系亲属孩子过继手续怎么办? 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有: 1、年满三十周岁;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孩子的办理程序如下: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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