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解决。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探望权的办理处理,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由于行使探望权牵涉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权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086条第1、2款的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未成立,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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