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灵宝马长江案件处理结果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长江等2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抢劫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污染环境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爆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长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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